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50号
原告:***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滨海新区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TKEGK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95738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晖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2元,由原告***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