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492号
申请人: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外环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657796508。
法定代表人:封兆辉,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957385F。
法定代表人:蔡明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申请人山东黄河创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