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2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2021)鲁0591执1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存款5901537.7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存款5901537.74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存款5901537.7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   胜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英新书记员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