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501号
申请人: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界北路以东,凉塘东路以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英雄三国基础装备公司厂房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62JM2E。
法定代表人:唐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6号12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7U4M9E。
法定代表人:杜永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335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214301000000××××),保险金额803358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33581元(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