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1060号
申请人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界北路以东、凉塘东路以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装备公司厂房全部。
法定代表人唐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细银,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
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1254558A。
法定代表人李云忠,董事长。
申请人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县××路××路××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湘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06299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县××路××路××北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权证号为湘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06299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山河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