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97595560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长沙红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74466461L。
法定代表人:***。
关于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沙红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红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沙红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