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都中凿采掘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保47号
申请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97595560F。
法定代表人:杨日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胜,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成都中凿采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沙湾东一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6226933X0。
法定代表人:王振军。
被申请人:刘致宽,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中凿采掘机械有限公司、刘致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凿采掘机械有限公司、刘致宽银行存款223,81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613237181820220003038,作为申请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凿采掘机械有限公司、刘致宽名下的银行存款223,817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639.09元,由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颖
书 记 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