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1030号
原告: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97595560F,住所:湖南省平江县湖南平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日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源通泉钻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99Y03Q,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1号。
法定代表人:***。
2022年3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源通泉钻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819元,原告超过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梁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 萌
书 记 员 江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