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保209号
申请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97595560F。
法定代表人:杨日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夏彩红,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长沙红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7446646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彩红、长沙红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名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房产、其他财产及财产险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夏彩红、长沙红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颖
书 记 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