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26民初3870号
原告:湖南中天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高新技术产园区创新创业园坤字路3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8Y2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创睿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1号双益商务楼B座B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MA01EMD7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中天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创睿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华创睿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天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天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创睿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27元,由原告湖南中天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