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天津乾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乾海船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北路兴园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乾海船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82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乾海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债权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1150元,上述债权未能受偿。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津海法执字第1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