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华源电器厂。
被执行人: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天津市德根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华源电器厂与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15)青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
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祝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