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滨电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鑫源道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卜,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7-C601室。
法定代表人:解秀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津仲裁字第9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执行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货款975404元;(二)被执行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7527.75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全喜
审 判 员  汪若磊
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林海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