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津0104执恢147号
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津仲裁字第9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0)津0104执恢14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