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131民初3111号 原告:天津某某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正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某某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某电机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某某电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某某电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的95%即1459884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6月6日为71981.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费的5%即质保金7683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在2023年10月15日签订了《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相关防爆改造施工,工程款为3740000元。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工程量变更,并变更工程总价为1546720元。原告于2024年6月20日竣工,于2024年6月27日双方共同验收。验收后对施工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审定金额为1536720元,双方均对此表示认可。双方约定完成验收后未付工程款,其中5%保证金应于2025年6月28日支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在原告及委托律师多次督促付款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合同篇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望贵院能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1536720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第一,根据双方签订《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合同》,合同编号J2××××036,约定第一十条中没有因延迟付款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的约定,所以我方不支持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第二,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最终验收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由原告方负责人签字和公司盖章,所以根据双方签订《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合同》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本工程质保一年,所以我方支付质保金日期为2025年8月23日,直到开庭质保期尚未届满,所以我方不支持支付质保金。第三,我方不支持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中的诉求。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0月15日,甲方(某某公司)、乙方(施工方:天津某某电机公司)、(设计方:九江某某有限公司)签订《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对工程项目、工程期限、施工准备及双方责任、施工要求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甲方(某某公司)、乙方(天津某某电机公司)签订了《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技术协议》,对现场条件、正压通风防爆改造内容、双方责任划分、执行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天津某某电机公司开始施工。工程完工后,2024年6月20日原告天津某某电机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交接,双方签署了工程交接证书。2024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2024年8月23日,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进行了签字、盖章确认,验收结论为:合格。2024年12月11日,某某公司委托河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河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送审金额为1536720.00元,审定金额为1536720元。原告天津某某电机公司向被告某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367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某某公司当庭认可欠天津某某电机公司工程款145988元。 2025年2月21日、5月26日,通过催款函和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某某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 另,原告天津某某电机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某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8701.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2025)冀0131民初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某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8701.4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合同、《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非防爆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技术协议》《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2025)冀0131民初311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合同、《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非防爆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天津某某电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柏坡正元化肥公司应当支付95%的工程款即1459884元。 关于剩余5%质保金应否支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非防爆电机正压通风防爆改造二期工程》合同第八条第1项中约定“余5%质保金,从该单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第十条第5项约定:“本工程质保期1年,质保期自总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案涉工程质保期自2024年8月23日起算,现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符合质保金支付条件,故被告某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天津某某电机公司质保金76836元。 关于原告天津某某电机公司主张的1459884元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但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且依据双方签署的工程交接证书,案涉工程已于2024年6月20日交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1459884元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即2024年6月20日起算至原告主张的2025年6月6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关于原告是否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153672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享有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主张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部分。现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十八个月,故其主张在被告欠付工程款1536720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某某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9884元及利息(利息以1459884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某某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76836元; 三、依法确认原告天津某某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536720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8元,减半收取计96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39元,由被告石家庄柏坡正元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