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碧祥路16号新兴园1-5,6-302-1。
法定代表人:陈兴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6层1-1608号。
法定代表人:崔岳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珉,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坚,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2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2658号《民事裁定书》,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质保金163073.4元及延期履行的利息。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9月23日签订了《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电机安全整改项目电机防爆改造合同》(合同编号2018JD036X),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合同价款款,故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剩余货款付清,法院受理后作出(2020)湘01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因质保期限未到,该判决认定第四期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立,不予支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7222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的的该判项予以确认。现《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电机安全整改项目电机防爆改造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已经届满,被上诉人仍然拒绝给付。上诉人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重复起诉,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依法上诉。上诉人认为,(2020)湘0111民初96号案件一审判决时,合同约定质保期限未满,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对此没有异议,现约定质保期限届满,被上诉人不给付质保金没有任何理由。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依法上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按《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电机安全整改项目电机防爆改造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质保金16307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质保金163073.4元的诉讼请求,在前诉中已经过一、二审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现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同一被告、同一标的、同一诉求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20)湘0111民初9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关于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第四期合同对价163073.4元,因本案所涉设备尚未投入使用,第四期合同对价的支付条件尚未成立,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对案涉货物进行了签收,根据案涉合同关于“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调试完成后12个月,或货到现场之日起18个月,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的约定,质量保证期到2020年5月6日。且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至今未对所涉设备进行调试,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并以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于理不符。故天津佳电电机成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再次起诉,请求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26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熊 伟
审判员 孟庚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