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建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浙某某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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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7907号
原告:河北建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站南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720598221。
法定代表人:路贞印,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璇,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然,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HBCY6A。
法定代表人:舒少明,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锦能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7401857XJ。
法定代表人:李胜群,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胜威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塘头村芦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L33XE9B。
法定代表人:彭赐卫,执行董事。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欢,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一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龙桥村龙桥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70663176X。
法定代表人:王腾,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河北建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自控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锦能阀门有限公司、浙江胜威泵阀有限公司、浙江一立阀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建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庆林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