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2518号之二
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长安金座B座130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7号院1号楼6层6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