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04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长安金座B座130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策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街33号浪潮产业园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策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4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策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3年2月01日、2023年3月01日、2023年3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策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无网络资金、无股票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策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3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策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策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内0104执36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