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12民初6149号
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68266615T,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05号宏信大厦5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女,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星物业)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辰星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辰星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合计6037.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同意物业费按九折主张。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南通市通州区新华城市家园小区(以下简称新华城市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1日期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拖欠上述期间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均未作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载明确定原告为新华城市家园物业管理项目中标人,中标价明确高层6层以上物业费报价为1.3元/月/平方米。
2018年10月10日,新华城市家园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为新华城市家园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缴纳,高层6层以上物业费报价为1.3元/月/平方米,不含垃圾清运费、地下停车位服务费等,物业服务期限暂定3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1日。原告为业主代缴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为5元/月。新华城市家园16幢806室建筑面积125.16平方米,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至今未交纳,该房产由两被告共同共有,产权登记时间为2012年11月27日,两被告系夫妻。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辰星物业与新华城市家园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1日提供了物业服务,两被告作为业主理应按约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本院经审查确认被告***结欠物业服务费5857.49元(125.16×1.30×36个月)、垃圾清运费180元(5元/月×36个月),原告同意按90%进行主张计物业服务费5271.74元,本院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271.74元、垃圾清运费180元,合计5451.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涯天
书 记 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