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5294号
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如东。
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戴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小义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