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6467号
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45号宏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丽,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钟玲
书 记 员 石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