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曹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16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朱朔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5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45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袁晓贞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0日
涉案专利
无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驳回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