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80974537。

法定代表人金勇华。

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织机构代码:352516780。

法定代表人曹忠。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2505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1556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95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股权、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已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271556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99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小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钱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