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691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万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被执行人:廖某,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万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廖某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某公司、廖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以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某公司、廖某财产以人民币120509元及还清欠款和违约金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为限。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