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5执3803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原名:万华集成房屋(烟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元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