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382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男,汉族,1948年9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原名:万华集成房屋(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56号内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万华建筑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