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0502执恢207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骆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法受理的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05民再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现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房屋的处置参考价进行协商,一致同意以总价人民币1586995.00元作为上述房屋的处置参考价,因处置周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黔0502执恢20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