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462号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负责人: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9.17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509.17元,由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旭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