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财保7754号
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4731.6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4731.65元的财产。
保全费4194元,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