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3521号
原告: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郑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平,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济宁高新区。
被告: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后楼村。法定代表人王贞东。
被告:晋江市永固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孙村中兴区中兴路**。法定代表人孙桂芳。
被告:徐州市三玖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韩山村一队法定代表人黄襄怀。
原告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永固紧固件有限公司、徐州市三玖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众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房崇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