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5民初1412号
原告: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308国道北名嘉西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时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曹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系江苏时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时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