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2286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老化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50095663857。
负责人:周袭勇
被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曹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7950980G。
负责人:赵耀中
原告孔玮与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9日立案。原告孔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孔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刘永菊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