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26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某,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执行人:徐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某、徐某执行回转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826执103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袁某、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返还已取得的2771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23043元予以扣划,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根据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财产反馈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回转裁定返还已取得财产,拒不返还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返还已取得财产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3043元予以扣划,因申请执行人债权暂未完全实现,现申请中止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苏0826执103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