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285民初3110号
原告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房建防水公司)与被告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房建防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达信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中海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润达信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后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经润达信公司、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该项目施工方由北京市中海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变更为由青岛房建防水公司施工,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青岛房建防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润达信公司签署“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对完工工程量予以确认,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但润达信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青岛房建防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9306.21元,青岛房建防水公司主张支付129306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青岛房建防水公司主张以129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暂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46550.16元,青岛房建防水公司主张4655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保修金,合同约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五年,现保修期已满,润达信公司未提出质量问题,其应当将保修金18693.79元返还给青岛房建防水公司。润达信公司未答辩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25日,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甲方,总包方)、北京市中海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乙方,承包方)、润达信公司(丙方,投资方)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以包工包料、单价一次性包死的形式承包施工润达信公司开发的位于莱西市卫生间和阳台防水工程;2、工程量:屋面做聚乙烯丙纶400克防水卷材两道,单价为39元/平方米,防水面积按实铺面积计算;卫生间防水做聚乙烯丙纶300克防水卷材两道,单价为36元/平方米,防水面积按实铺面积计算;阳台防水做聚乙烯丙纶400克防水卷材一道,单价为22元/平方米,防水面积按实铺面积计算;3、付款方式:乙方进场施工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完工付至已完实际工程量的85%,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实际造价的95%,余5%留作保修金,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五年,保修金保修期满三年支付3%,余额2%待五年期满15日内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经润达信公司、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该项目施工方由北京市中海润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变更为由青岛房建防水公司施工。2012年6月,合同约定工程完工。2012年9月至12月,润达信公司(建设单位)、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青岛房建防水公司(施工单位)对合同约定工程的工程量以“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形式予以确认:11#楼阳台320.94㎡、屋面1155.62㎡、雨篷38.40㎡、卫生间301.92㎡,17#楼阳台462.96㎡、屋面1179.73㎡、雨篷38.40㎡、卫生间370.44㎡,18#楼阳台423.63㎡、屋面1179.73㎡、雨篷59.14㎡、卫生间387.80㎡,19#楼阳台204.16㎡、屋面793.55㎡、雨篷28.80㎡、卫生间292.50㎡,网点3-12至3-47网点屋面2348.76㎡、网点阳台92.35㎡、伸缩缝71.88㎡。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上述工程总价款为373875.88元,保修金为18693.79元(373875.88元×5%)。后润达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25875.88元,剩余工程款129306.21元至今未给付。现合同约定保修期五年已过,润达信公司未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需要维修的问题。
一、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防水工程款129306元及利息46550元;
二、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以129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三、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返还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保修金18693.79元;
上述一、二、三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1元,公告费750元,由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海方
审判员  于晓斌
审判员  王子豪
 法官助理李彬书记员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