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达标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6587号
再审申请人青岛达标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8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其交付的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扣减工程款没有依据,规格型号的变化符合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抗辩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应当承担全额付款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青岛市监管所监管支队污水处理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及价格中对膜元件的数量、价格作出了明确约定,虽然合同附件一中说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量清单的规格型号会有所变化”,但膜元件数量的约定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在申请人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就膜元件数量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采购并安装。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实际安装的膜元件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因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审扣减相应数量膜元件的价款,并无不当。 此外,原审扣减的价款系申请人所减少安装的膜元件部分的价款,未涉及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因双方均未提供涉案工程业经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已在判决书中释明双方另行处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青岛达标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达标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光荣 审 判 员 程 林
法官助理 柴 华 书 记 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