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11执57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青岛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211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2932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履行义务。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扣划案款5350.00元,已冻结账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无房产土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无车辆。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有工商登记公司名下无财产。经本院线下查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1执57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 倩
  书记员 毕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