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3民初1082号
原告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华青建筑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原告亦未提出鉴定申请,属于事实不明确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5元(原告已预交),免于计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立田
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法官助理张玉翠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