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调解书
(2019)鲁0283民初3335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工程款416171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1617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2019年7月15日前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1元,减半收取4480.5元,由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代玉光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