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2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住青岛市四方区人民一路3-21号。
被执行人: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70285230009929,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孙受村209省道西。
法定代表人:刘晖。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9306元及按照迟延支付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兆远
审判员  张鲁南
审判员  田会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