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9870号
原告:**众力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众力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力邦公司)与被告**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众力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鸿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力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鸿力达公司退还众力邦公司款项1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分别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鸿力达公司向众力邦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3.***、***、***对鸿力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4日,众力邦公司与鸿力达公司签订《资质代理协议》,约定,众力邦公司委***达公司协助其及关联公司提升专业资质。协议签订后,众力邦公司按约***达公司支付代理费首付款350000元,***达公司无法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委托事项。后,经双方协商,鸿力达公司同意退还众力邦公司代理费用首付款350000元,因鸿力达公司资金紧张,与众力邦公司签订《退款保证》,约定分期向众力邦公司支付。《退款保证》签订后,鸿力达公司仅退还了210000元,剩余140000元未退还。***、***、***在《资质代理协议》、《退款保证》中自愿对鸿力达公司的欠款承担保证责任,故众力邦公司诉至法院。
鸿力达公司、***辩称,众力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退款保证》是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
***辩称,签订合同时,其是现役军人,是在不懂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8日,众力邦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珂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资质代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建三级升二级)。委托合同事项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300000元,在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业绩预付款50000元打入乙方账户,代办资质在相关官方网站通告通过2日内甲方付剩余尾款250000元。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代办资质所需的相关资料(资料包括升级所需的营业执照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单位账户密码等),***所提供资料不全,乙方应在甲方提供资料三日内告知甲方,直至甲方完善资料,乙方办理时间顺延。合同期内因行政机关特定因素不能及时办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如有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应,若双方协商未果,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预付款,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1月24日,众力邦公司作为甲方,鸿力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资质申办代理协议》,约定,应企业发展需要,将**新能燃气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包含业绩补录。本次协议内容,乙方委托***全权代理,与甲方协商共同完成。代理费用总额390000元,此费用为包干费用,在办理过程中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公司内二级建造师人员,业绩按现有标准提供,若业绩不够或不达标由乙方补录业绩。若因政策变更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交,代理期间顺延。甲方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将业绩备案所需的综合资料交予乙方,乙方处理好升级相关资料并业绩上报成功后当日甲方支付150000元,甲方资质升级通过后,以审批意见同意当日付清剩余全部费用240000元。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间为合同签订后90个工作日,甲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收到甲方升级所报的综合资料,作为代理期限起算时间,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致使升级工作延迟的,本协议代理期间顺延。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公示甲方符合申报需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确认资质升级成功,领取相关证照后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同日,甲方:***、***、**,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以上所有人员对主合同承担个人法律连带责任。
2019年3月4日,众力邦公司作为甲方,鸿力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资质申办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资质升级的内容包括,**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包含市政业绩补录;代理甲方检查收集、整理、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本次协议内容,乙方委托***全权代理,与甲方协商共同完成。代理费用总额630000元,此费用为包干费用,在办理过程中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若因政策变更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交,代理期间顺延。甲方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将业绩备案所需的综合资料交予乙方,乙方处理好升级相关资料并业绩上报成功后当日甲方支付150000元,甲方资质升级通过后,公示通过当日付清剩余全部费用480000元,其中过件相关费用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升二,包含业绩为380000元,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三升二,费用为250000元。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公示甲方符合申报需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确认资质升级成功,领取相关证照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由于甲方提供的公司安许在2019年5月5日过期,乙方先将市政业绩备案,等甲方安许延期成功后,乙方再开始办理升级资料。
2018年12月25日,**珂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众力邦公司房建升级费用50000元”。2019年2月27日、2019年5月16日,鸿力达公司分别出具收据,分别载明,收到众力邦公司支付的“**新能燃气有限公司业绩费用”“**邦丰银建筑有限公司业绩费用”均为150000元。
2019年9月19日,鸿力达公司出具《退款保证》,载明,“鸿力达公司代理众力邦公司提供的企业建筑资质升级合同,因鸿力达公司无法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的资质升级,按合同约定应退众力邦公司已交全部业绩备案费350000元,因鸿力达公司现金紧张,经与众力邦公司协商达成于2019年9月19日首退210000元,余款140000元必须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退还众力邦公司,如果逾期,按每日应退款5%支付罚息,直至全部支付完结止。代理升级资源公司目录: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备级》一项业绩费50000元;2.**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项业绩费150000元;3.**新能燃气有限公司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一项业绩费150000元”。落款处,鸿力达公司**,***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捺印。
2019年9月23日,众力邦公司、鸿力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于鸿力达公司与众力邦公司就委托代理以下三家企业相关建筑资质三级升二级,因政策原因无法在合同期内完成,鸿力达公司退还众力邦公司以下全部业绩费用: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业绩退款50000元;2.**邦丰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项三级资质升二级,业绩费退款150000元;3.**新能燃气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业绩退款150000元。以上全部业绩费用350000元,***达公司全部退还众力邦公司后,为尽量避免鸿力达公司就此业绩损失,众力邦公司应积极与以上三个公司协商达成相应的资质升级补充协议,待**建设厅升级窗口全部开放后,相关资质升级仍***达公司代理升级,具体升级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如果以上企业寻找其他公司代理升级,众力邦公司应配合鸿力达公司一起去与其协商退取以上业绩费用,众力邦公司自己持股的**翰义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项三级资质升级也委***达公司代理,升级费用或者合作方式也根据当时市场价格是否协商确定。
2019年9月23日,***向众力邦公司转账210000元,转账附言:**,邦丰银,新能燃气业绩退费。
另查明,鸿力达公司在庭审中**,众力邦公司先是委托**珂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升级,后**珂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委***达公司,并***达公司支付了相关委托款项,故鸿力达公司在《退款保证》中,将该合同的委托款项包含在内。
以上事实有,《资质代理服务协议》《资质申办代理协议》《补充协议》《退款保证》《协议书》、收据、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众力邦公司、鸿力达公司签订的《资质申办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众力邦公司、**珂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资质代理服务协议》后,鸿力达公司认可合同款项已转至鸿力达公司,合同义务***达公司履行,众力邦公司、鸿力达公司也在《退款保证》《协议书》中就该项目退款达成一致,故该合同主体已变更为众力邦公司、鸿力达公司,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签订后,因政策原因,导致鸿力达公司无法按约完成合同义务,鸿力达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退款保证》,保证退款已收到的委托费用350000元,故案涉三份协议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
鸿力达公司在《退款保证》中确认,鸿力达公司应退还众力邦公司款项350000元,于2019年9月19日退款210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退还140000元。鸿力达公司实际已退还210000元,尚欠140000元,故本院对众力邦公司要求鸿力达公司退还款项1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鸿力达公司辩称,其已经履行了资质补录义务,实际向案外人支付相关费用300000余元,故案涉款项不应退还,并向本院提交了《资质业绩补录代理协议》及转款凭证,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能查证,且上述协议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但众力邦公司、鸿力达公司于2019年9月达成《退款保证》《协议书》,对案涉退款达成了合意,故对鸿力达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鸿力达公司、***辩称,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退款保证》《协议书》,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及罚息。《退款保证》约定,逾期未退款的,按日5%支付罚息,该约定标准过高,众力邦公司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该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退款保证》约定于2019年12月25日前退款,故众力邦公司主张自2019年12月26日起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鸿力达公司应向众力邦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因逾期付款利息已能够弥补众力邦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另行主张罚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退款保证》对案涉三份协议的退款事宜进行了确认,且未区分退款顺序,故鸿力达公司已支付的210000元应优先抵扣对债权人缺乏担保的债务,即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4日的协议款项共计200000元,故2019年1月24日《资质申办代理协议》应退款项150000元,抵扣10000元后,尚欠140000元。***、***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2019年1月24日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约定不明,故***、***应对鸿力达公司退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退款保证》上作为保证人签字捺印,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予约定,其应对《退款保证》中载明的主债务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于众力邦公司要求***对鸿力达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众力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众力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众力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25元,被告**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