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2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55号1栋4**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众力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7楼7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审被告:***,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四川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众力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上诉人四川鸿力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