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4民初39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千隆供电设备安装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971969782。
法定代表人:包荣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昱,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恒源高岭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4MA0Q1KRR30。
法定代表人:宫明职务:董事长
原告呼和浩特市千隆供电设备安装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恒源高岭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曹卿玉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