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科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科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滨商初字第1585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中科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长兴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科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