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同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沃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华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科民初字第2882号 原告***,男,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沃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通辽市华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辽市沃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华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