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5民初37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团结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漫,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长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华,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李,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同意原告***在开庭前缴清案件受理费。本案至开庭审理时,原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    爱    民
审 判 员         杜 依
人民陪审员     吐尔逊  艾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买尔哈巴 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