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5民初51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露,新疆车尔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团结北路**。
法定代表人:皋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何江庆,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江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 爱 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买尔哈巴 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