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9753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