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12民初1044号
申请人:***,女,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
被申请人:广西XX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XXT4幢1单元25-26层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XX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桂林银行临桂支行账户00×××10内4.5万元存款。***并提供了桂林银行临桂支行账户62×××27内的1.35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XX咨询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账户00×××10内的4.5万元存款;
二、冻结***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行账户62×××27内的1.35万元存款。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支付、赠与、被冻结的资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