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津01民辖终46号
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622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是福建省××市仙游县,故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和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均为本案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 焱
代理审判员 陈 豪
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
书 记 员 姜腾飞